红港、绿港和灰港原则知多少 Ⅱ
前言
Preface
随着我国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外国企业对中国市场的兴趣越发浓厚,部分企业通过收购中国居民企业的控股母公司,进军中国市场,在此背景下,因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所涉企业所得税而引发的税企争议也愈发频繁。
我司以实务中所涉案例来提示广大纳税人,在涉及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境内财产时,应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文件《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7号公告”)入手,谋求税务争议化解途径。
政策实际运用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policies
上篇中,我们对红港、绿港和灰港理论作了政策法条上的阐述,在实务操作中该如何去运用呢?
红港、绿港和灰港原则知多少 Ⅰ
回到本案例中,由于标的公司为非上市公司、无相关税收协定可以适用和转让双方无持股关系等,因此绿港规则明显无法适用,我们遂对其进行红港规则测试:
01
据转让时点资产负债表所示,境外企业F公司99%以上价值均来源于长期股权投资,即重庆市内L房开公司,由于L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从公允价值层面看,也可得出F公司99%以上价值均来源于所持L公司股权的结论。
02
转让时点前一年,即2018.11-2019.12,F公司资产99%来自对L公司的投资。F公司未取得收入。
03
F公司仅存在一名兼职员工,不存在实际经营场地、经营资产和未发生经营相关收入成本支出,仅存在名义上控股职能,综合判断,其不具有经济实质。
04
转让方C公司注册于开曼群岛,依照当地法律,无需就本次交易事项缴纳资本利得税,故境外税负显然低于在中国大陆应缴纳税负。
本案例所涉交易同时满足红港规则四个条件,可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无需再进行灰港测试。
税款计算
Tax calculation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经查阅相关资料,转让方C公司于2014年间接借款约4亿元人民币予境内房开L公司,用于L公司的商业地产项目开发,2019年,L公司陆续从经营利润中将该部分借款全额归还予C公司,本次C公司转让F公司25%股权的对价为1.8亿元(按照L公司税后净利润约7.2亿元计算)。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BEPS计划的15项行动计划中的第2项行动计划《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的观点,上述的4亿元资金借款应计入本次股权转让成本,同理L公司归还的4亿元也应计入股权转让收入。收入方面,总计约为5.8亿元。
股权转让成本的确定,如上所述,4亿元资金借款计入成本,扣除F公司境外与中国不相关净资产的价值约58万元,股权转让成本约为4亿元。
根据收入和成本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预提所得税税率10%,得出在大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800万元。
结论
Conclusion
通过本文的分享,相信小伙伴们对绿港、红港和灰港规则的政策法条解释和实务案例运用都有了一定的理解,首先判断间接转让行为的商业合理性,如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则依据BEPS计划的核心观点原理和7号公告法规精神对间转收入和成本进行了合理确认,以此计算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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